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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17:21:30 股吧网页版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 代 码:6011 63 证券 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 编号:2024-016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1 - 2024/8/22 2024/8/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6,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1 - 2024/8/22 2024/8/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 余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丁木、 王福凤、单国 玲、侯汝成持有的全部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7 元(含税);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根
据商务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
定,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在扣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后续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进行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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