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1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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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82号
致: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调整”)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22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司确认,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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