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公 告 仅 供 参 考 之 用,并 不 构 成 收 购、购 买 或 认 购 在 美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权 区(根 据 该 司 法
权 区 证 券 法 未 经 登 记 或 符 合 资 格 前 提 呈 要 约、招 揽 或 出 售 即 属 违 法)的 任 何 证 券 的 要 约 销 售
或 招 揽 要 约。本 公 告 或 其 中 任 何 内 容 亦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约 或 承 诺 之 基 准。
本 公 告 所 述 任 何 证 券 并 无 亦 不 会 根 据1933年 美 国 证 券 法(「 美 国 证 券 法 」)或 美 国 任 何 州 的 任
何 证 券 法 登 记,且 不 得 於 美 国 境 内 或 向 美 国 人 士(符 合 美 国 证 券 法S条 例 中 美 国 人 士 定 义 及
13959号 行 政 命 令(经14032号 行 政 命 令 修 订 或 不 时 修 订)中 美 国 人 士 定 义 的 任 何 人 士,「美 国 人
士」)或 代 表 美 国 人 士 或 为 美 国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提 呈 发 售 或 出 售,惟 获 豁 免 遵 守 美 国 证 券 法 登 记
规 定 或 在 不 受 美 国 证 券 法 登 记 规 定 所 限 的 交 易 中 进 行 者 除 外。现 无 意 於 美 国 登 记 本 公 告 所
述 的 任 何 证 券 或 於 美 国 或 受 限 制 或 禁 止 进 行 有 关 发 售 的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权 区 或 在 未 根 据 美 国
证 券 法 登 记 或 取 得 资 格 前 进 行 有 关 发 售 即 属 违 法 的 司 法 权 区 公 开 发 售。除 上 述 销 售 限 制 外,
本 公 告 所 述 的 证 券 并 无 提 呈 发 售 或 出 售 予 任 何 美 国 公 民、美 国 永 久 居 民 外 国 人、根 据 美 国 法
律 或 美 国 境 内 任 何 司 法 权 区 组 成 的 实 体(包 括 外 国 分 支 机 构)或 美 国 境 内 的 任 何 人 士。
本 公 告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分 发、刊 发 或 传 阅 至 美 国 境 内,或 向 美 国 人 士 或 代 表 美 国 人 士 或 为 美
国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分 发、刊 发 或 传 阅。
於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之 通 告
铁 建 华 源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发 行 人
於2027年 到 期 人 民 币3,500,000,000元2.60%有 担 保 票 据
(股 份 代 号:84570)
由
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
华 泰 国 际 工 商 银 行 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牵 头 经 办 人 及 联 席 账 簿 管 理 人
中 国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招 银 国 际
(香 港) (亚 洲) (国 际)
联 席 可 持 续 结 构 顾 问
华 泰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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