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管
理,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在定期报告里披露的信息;其它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办法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原则,
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监管机构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本行、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
密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本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本行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行法定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本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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