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机构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
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本行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
险控制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就年度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根据监管规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批或授权审批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相关重大事项,督促经营管理层提升关联交易数据管控有效性,对关联交易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及数
据管控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关
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经营管理层建立、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对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进行初审;
(二)对经营管理层提交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初审;
(三)对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关联交易年度预计议案进行初审及对超出预计议案范围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
(四)听取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报告。
委员会人员组成、会议规则等具体规定按照本行《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行经营管理层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执行,建立
健全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风险监控、数据管控等机制。
第八条 本行经营管理层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规划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部、零售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及业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职责包括:
(一)审议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二)确认本行关联方认定标准,识别确认存在争议的关联方;
(三)审议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议案;
(四)识别确认存在争议的关联交易;
(五)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六)审阅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执行情况报告、季度关联交易统计情况;
(七)协调本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及其他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及关联交易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作为秘书单位具体负责协助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二)草拟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牵头负责关联方名单的收集、汇总、确认及报送;
(四)牵头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在本行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牵头组织实施关联交易数据管控工作,推动相关数据报送部门完善数据统计、提高数据质量,推动执行关联交易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五)牵头推动各相关部门、机构在交易中根据关联方名单识别关联交易;
(六)负责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七)牵头负责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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