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226 号
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理想、潘舒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许理想、潘舒原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00 在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A603 会议室
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公告的时间、方式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志萍女士主持,就公告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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