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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8 18:47:15 股吧网页版
龙江交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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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24 第 2312 号

二零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24 第 2312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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