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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
等活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董事。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事先拟定的议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并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参会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
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非董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董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会议,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是否
依照公司章程并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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