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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4 号
2024 年 7 月 10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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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1
一、释义......1
二、声明......1
第二部分 正 文......3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5
三、结论意见......8
第三部分 结 尾......8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8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4 号
致: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东材科技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核心)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分次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标的股票、限制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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