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14 17:35: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54 号

────────────────────────

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 庞大,

退市前证券代码:601258;

黄继宏,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马 骧,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

武 成,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赵铁流,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

刘湘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

沈宝东,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 元,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成员;

林 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成员。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2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4月 1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京74民初823号),涉案金额15.73亿元。公司2022年8

月26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该重大诉讼。

(二)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2年间,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导致公开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债务重组收益

2019 年 9 月,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9 年 12 月 9 日,法院

裁定准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2019

年 12 月 30 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 年末,公司

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下:

(1)对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一汽)债务的处理情况

公司重整前,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因保理融资等业务对信达一汽负债 10.16 亿元。2019 年末,在上述债务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对其进行债转股处理,合计确认投资收益 7.75 亿元。同时,未确认上述债务 2019 年至 2022 年的利息费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

修正)》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8.01 亿元、0.67 亿元、0.43 亿元、0.27 亿元,相

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对4家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理情况

公司重整前,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庞大华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庞大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泰等公司)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负债0.13亿元,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负债0.36亿元,烟台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债0.15亿元,天津庞大豪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豪庭)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北辰支行)负债0.05亿元。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末,公司在上述债务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分别将上述债务中的0.12亿元、0.35亿元、0.14亿元、0.05亿元债务做债转股处理,并分别确认投资收益0.09亿元、0.27亿元、0.11亿元、0.04亿元。同时,未计提上述债务2019年至2022年的利息费用。

2022年,公司在未更正前述账务处理的情况下,依据法院关于沈阳和泰等公司需向浦发银行履行偿债义务的二审判决以及天津豪庭需向北辰支行履行偿债义务的二审判决,分别确认预计负债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