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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渠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向公众发布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信息,以及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等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公平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应当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基本情况变动事项等。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是指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本行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渠道发布的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H 股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3 个月内披露,A 股及 H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A 股中期报告、H 股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H 股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
时间。
第九条 在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条 其他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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