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7 17:24:21 股吧网页版
秦港股份: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证券代码:601326 证券简称:秦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国化纤案一审裁定、普来泽案一审裁定和江铜案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化纤案一审共同被告、普来泽案一审共同被告、江铜案一审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和江铜案合计 123,719.41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江铜案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相关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则有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中国化纤案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被告与原告中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纤”)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中国化纤案”)的基本情况详

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

2、普来泽案

公司等被告与原告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来泽”)合同纠
纷案件(以下简称“普来泽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3、江铜案

公司等被告与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海事侵权纠纷案
件(以下简称“江铜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中国化纤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 72 民初 939 号之一和(2022)津 72
民初 940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瑞升”)、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化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普来泽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津 72 民初 371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普来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3、江铜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 72 民初 1202 号之一、(2022)津 72
民初 1203 号之一、(2022)津 72 民初 1204 号之一、(2022)津 72 民初 1205 号之
一和(2022)津 72 民初 1206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