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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5 17:16:55 股吧网页版
百隆东方:百隆东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6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草案)

二零二四年四月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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