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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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东方”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百隆东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百隆东方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百隆东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百隆东方的股份,与百隆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百隆东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隆东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隆东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百隆东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0 年 7 月 22 日,百隆东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股份
的预案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6,000,008
股。
根据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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