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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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东方”、“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百隆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百隆东方、公司 指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激励计划 指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激励计划 指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期激励计 指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划(草案)》 案)》
《第二期激励计 指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划(草案)》 案)》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本次行权 指 权价格调整;2021 年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
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百隆东方本次行权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百隆东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百隆东方的股份,与百隆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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