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日期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解释第 16 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
据通知要求,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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