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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17:41:21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应当遵守本规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书面通知及回函格式见附件二);公司董事长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总裁,总裁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书面通知及回函格式见附件三)。上述拟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人员只能在收到同意买卖的回函后的 5 个交易日内进行。

上述书面通知和回函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要求,向上交所备案并发布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四),并将该申报表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上述信息后的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同时报送香港联
交所。

涉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需同时遵守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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