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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为 3 人。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董事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八)制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制订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9.03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
(二十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二)以“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核心理念为指引,确立并完善能够有效支撑公司战略的企业文化建设体系。审议批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相关规划、制度,指导和评估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升公司文化与发展战略的契合度;
(二十三)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须根据《公司章程》第 11.26 条的规定对前款事项作出决议。涉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按照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办理。
第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总监,决定其薪酬待遇,确保合规总监履职的独立性,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
(四)审议批准合规总监提交的年度合规报告,确保合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五)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六条 非执行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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