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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2 17:06:53 股吧网页版
浙文影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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