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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18:11:00 股吧网页版
中信重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七月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5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1
四、 结论意见......1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相关声明、假设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之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上交所审查,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将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做的工作及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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