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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6:46:33 股吧网页版
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4 年 9 月 30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债务融资 工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集合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 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制定、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
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分公司及项目团队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团队应 当向证券投资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向财务管理部收集发行文件,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联动财务管理部,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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