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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7 17:02:10 股吧网页版
华泰证券一员工在职3年违规炒股赚289万 被罚没580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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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证券从业人员因代客理财与违规买卖证券,被证监会罚没590万元。

  据决定书,当事人,孙宏君,男,1972年11月出生。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孙宏君在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任职。经查明,孙宏君存在两大违法事实。

  一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具体而言,“韩某英”证券账户开立于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时间为2007年10月17日,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

  涉案期间,孙宏君私下接受韩某英委托,操作“韩某英”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成交金额5985.85万元。涉案期间,“韩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韩某英,未发现孙宏君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二是,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具体来说,姚某华是孙宏君岳父,其名下“姚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时间为2007年9月7日,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

  涉案期间,孙宏君向“姚某华”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40.40万元,使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4.28亿元, 实现盈利289.65万元。

  证监会表示,孙宏君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同时,孙宏君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是,对孙宏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孙宏君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万元。二是,对孙宏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孙宏君没收289.65万元, 并处以290万元的罚款。即,孙宏君两项合计被罚没约5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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