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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5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郑煤机”)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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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 年激励计划》”)、《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其他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与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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