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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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建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胡 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沈 欣,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毛利民,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2 号、沪〔2023〕3 号、沪〔2023〕47 号、沪〔2024〕35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
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
幅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
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
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归母净利润造成 83 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
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752.14 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 5.18 亿元,导致公司多计利润总额 5.18 亿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 8.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
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1月 18 日针对公司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3 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郑建华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郑建华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其关于公司相关临时报告时间的决策安排
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具有直接关联,且其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康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胡康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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