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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5 14:21:00 股吧网页版
罚款460万元、10年市场禁入!证监会出手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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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可能对投资者信心造成负面影响。证券从业人员罔顾法规参与其中,监管部门绝不会姑息。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光大证券时任投行员工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一案作出处罚,依法对赵远军处以46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内幕交易“星星科技”亏损532万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显示,赵远军,男,1971年9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赵远军在光大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赵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赵某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交易相关证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违规交易证券已全部卖出。

  公告中详述了内幕信息形成的过程。2020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中国证监会表示,星星科技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于2020年3月15日。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约1141.22万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约609.5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约532.59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同时,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10年市场禁入并罚款460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二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远军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于2月22日参加了相关视频会晤。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三是,中国证监会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中国证监会还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赵远军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强化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

  事实上,这并非光大证券首次卷入内幕交易的“漩涡”之中,多年前的“光大乌龙指”一案,历经四年才得以落锤,相关责任人及光大证券自身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击了广大投资者信心,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年内,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今年8月,李兴龙涉及内幕交易“合力泰”股票,被中国证监会罚没违法所得约293.51万元,并处以约587.03万元罚款。同年7月,于盛使用“刘某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国立科技”,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

  证监会副主席李明曾公开表示,内幕交易中少数人掌握内幕信息,抢先交易,占有更多获利机会,妄图在“无人察觉”中牟取暴利,其实质就是“偷”。

  如何进一步防范内幕交易?李明表示,一方面,重点惩治关键少数。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另一方面,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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