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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18:15:59 股吧网页版
星宇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0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junhebj@junhe.com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常州星宇车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
指引》)等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
(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1)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
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3)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
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君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拟以总股本 285,679,4……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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