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1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对本补充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补充通函连同随附的补充代理人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补充通函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补充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XINHUA WINSHARE PUBLISHING AND MEDIA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1)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建议委任监事;
建议聘任内控审计机构;
及
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本补充通函应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就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原通函」)及通告(「原通告」)一并阅读。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於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街 8 号新华国际酒店举行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载於本补充通函第10至12页。
本补充通函随附的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补充代理人委任表格应与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刊发之代理人委任表格一并阅读。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将适用的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补充代理人委任表格按列印於上的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且不迟於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或指定进行投票表决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交回。 阁下填妥并交回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补充代理人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 ...... 3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建议委任监事 ...... 6
建议聘任内控审计机构...... 7
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8
投票表决...... 8
推荐建议...... 9
责任声明...... 9
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 10
– i –
释 义
於本补充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指明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三年度股东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
周年大会」 午九时三十分於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
街8号新华国际酒店举行的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
年大会;
「二零二三年度股东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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