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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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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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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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