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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7 17:49:42 股吧网页版
成都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是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5 至 9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人。监
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监事会予以通报。

第七条 除上条所述职责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
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当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其他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以内,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章 会议议题审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
行章程赋予的监事会职责确定,主要包括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和听取的报告事项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和议程由监事长审定,并纳入
会议通知。由其他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长可以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和增减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听取的报告,由本行
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有关部门或相关方面提供,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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