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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7 17:49:43 股吧网页版
成都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大
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到 2人,执行董事 1到 2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
以下职责: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本行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核销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数据治理等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及首席审计官;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除董事会秘书、首席审计官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七)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十八)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九)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二十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董事会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每年对外公益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 0.5%,并由董事会批准;超过
前述限额的对外捐赠,须由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层的对外捐赠权限,由董事会进行授权。

单笔金额不超过上一年本行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金额 5%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前述限额的对外投资,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本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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