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
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于三个月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前,薪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薪酬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提出奖惩建议;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六)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七)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需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九)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
亦须合理适当,不致过多;
(十)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二)就任何集团成员及其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检讨及告知股东(身份是董事并在该等服务合约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者除外)有关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就有关合约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提出意见,并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提出意见;
(十三)制订、管理及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对授予股权激励计划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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