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于三个月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 名,由公司分管项目的副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情况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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