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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7:11:39 股吧网页版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于三个月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就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进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的提案;

(六)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30 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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