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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H股公告(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或「本集團」)董事
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門審計相結合,確保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 結構,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 則》、《上 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 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 指引第1號 – 規範運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 下簡 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 會審核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
其披露,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核查工作和內部控制。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核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且獨立非執
行董事佔大多數,其中有一名委員為專業會計人士。

第四條 審核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任命。

第五條 審核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專業會計人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負責召集和主
持委員會工作,審核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任命。

第六條 審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任職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或應當具有獨立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公司章 程》及╱或《聯交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獨立性,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公司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 至第五條規定於三個月內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在審核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董事會
秘書負責審核委員會和董事會之間的具體協調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
作和內部控制,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包括:

(一)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
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二)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

(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如多於一家外聘核
數師公司參與核數工作時,確保他們能互相配合;

(四)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
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
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
業務的一部份的任何機構。審核委員會應就任何須採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
並提出建議;

(五)與外聘核數師討論和溝通審計範圍、審計計劃、審計方法及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
(六)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聘核數師的溝通;

(七)監督和評估外聘核數師是否勤勉盡責;

(八)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中期報告及(若擬刊 發)季度報告的完整
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

(九)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提出意見;

(十)重點關注公司財務報告的重大會計和審計問題,包括重大會計差錯調整、重大會計政策
及估計變更、涉及重要會計判斷的事項、導致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事項等;(十一)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及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十二)監督財務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及賬目、中期報告 及(若 擬刊 發)季 度報 告)報表
及報告前,審核委員會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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