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计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就福莱特 2021 年 A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福莱特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福莱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莱特本次调整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