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8 18:52:21 股吧网页版
中远海发: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生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
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前述二者以下合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
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应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
的提案;

(十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本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四) 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