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核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名,所有委员均自
公司现任非执行董事中产生,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超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该等会计专业须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中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组织审核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任命,并由
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核委员会主席也是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评估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和合规管理的建议,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第六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公司的前任合
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一) 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六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公司董事会对审核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工作;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聘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核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核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与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关系
1、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聘审计机构
的问题,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2、按适用的标准评估及监督审查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审核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聘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3、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与外聘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对外聘审计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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