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以下称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前条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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