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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称“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应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或其股东授权代理人(简称“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二章 股东大会制度
第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或代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适用上市规则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内资股股东(简称“A股股东”)和H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H股股东视为同类别股东。
发生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时,应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类别股东会议由相应类别股东参加。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发生本条第(一)、(二)、(三)情形之一及监事会提出召开会议的,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召集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股东大会可根据需要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
表决方式。由于境内外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有偿征集的投票权无效。征集投票权人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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