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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审核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为准。
第二章 审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聘审计师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外聘审计师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审计费用或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有关外聘审计师辞职或辞退外聘审计师的问题;审核委员会履行前述职权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和监督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督促外部审计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就此而言,审核委员会必须:
1. 研究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非审计服务);
2. 每年向外聘审计师索取数据,了解审计师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有关提供非审计服务及就转换审计合伙人及职员的规定;
3. 至少每年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聘审计师两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及外聘审计师提出的其他事项;
4. 对由外聘审计师履行的所有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有关费用的水平,以及就该外聘审计师来说,个别服务费用和合计服务费用的水平以及确定审计职员酬金的标准进行年度审核,及考虑是否设有预防措施,督促外聘审计师在提供此等非审计服务时不会对其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造成威胁;
5. 审查有关雇用外聘审计师职员或前职员的政策,并监督应用此等政策的情况及就此考虑有关情况有否损害(或看来会损害)外聘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上的判断力或独立性;
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与审计师讨论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四)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每月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以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前述报告及财务数据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法律规定;
(六) 就上述第(五)项而言:
1. 委员会成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2. 委员会应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内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3.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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