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玲
珑路 9 号院东区 10 号楼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铁忠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14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1,209,319,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7.4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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