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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
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似证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十二)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以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九)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
(二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
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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