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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交
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称“证券监管机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包
括但不限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或其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是指《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之内
幕消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包括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
重大影响。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机构均有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尤其是以下人
员和机构(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持有公司 5%或以上类别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及其指定的联系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单列的人员和机构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监事会及监事同时也是信息
披露的监督主体。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要求,应当统一、真实、
准确、完整、合法、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无虚假
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内幕消息;(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证
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在经咨询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后公布的能够避免
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必需资料;及(三)《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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