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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
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
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项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使用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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