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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
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规”),以
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报送。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公司内幕
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之内幕
消息/内幕信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包括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
资料:
(一)关于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
重大影响。
第五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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