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6 年 8 月 29 日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91577374P。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7]452 号文批准,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4,000 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216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
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orthern United Publishing & Media (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 29 号
邮政编码:11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91.4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 确立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供品优质高的出版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让全体股东获得最好的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出版,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与分销、零售,印刷、复制,出版、发行、印刷物资购销,版权贸易和对外出版、发行、印刷贸易,互联网出版、发行,广告、会展、文化服务,境内外投资、资产管理与经营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备销售,电讯器材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服务,网络产品研发、销售,电子产品、数控机床、仪器仪表、教学仪器设备销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教育辅助服务;图书、只读光盘及交互式光盘的进出口业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印刷机械、油墨、文化用品、纸张进出口;录像设备、录音设备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辽宁出版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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