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 ...... 3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 5
第四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 6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6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 ...... 8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10
第八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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