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9
第六章 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 12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 13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3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 14
第十章 违规责任 ...... 14
第十一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3月份、9月份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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