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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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史晴霞律师、叶子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9 点 30 分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728 号保利中创
孵化器 3 号楼 212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瑞荣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7 人,代表股份 652,392,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604,869,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3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47,522,51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79,214,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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