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修订)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8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10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17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18
第八章 附 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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